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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疑:“阿里女员工被侵害”的警方通报该如何解读?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 发布时间:2021-08-16 浏览人数:

8月14日晚间,济南公安针对“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发布通报,阿里的王某文以及济南华联的张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先来普及两个法律知识

首先,什么是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强制,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方法。其中“暴力”是指施加直接的身体伤害,使之不能反抗;“胁迫”是指采取威胁,恐吓,进行精神控制,使之不敢反抗;“其他方法”是指趁被害人患病、酒醉、熟睡、昏迷等状态时进行猥亵、侮辱,使之无力反抗。

所谓猥亵是指采取强行拥抱、亲吻、扒衣、触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引起被害人的性厌恶感或性羞耻感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虽然都是侵犯的性自主权,但是有两个重要区别:

一、 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而强制猥亵,受害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二、 强行性交的为强奸罪,采取性交以外的方法,侵害性权利的为强制猥亵。

其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意味着构成犯罪?

所谓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公安、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手段。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方式。

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经侦查发现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会将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起诉至法院,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到法院以后经过审判,如果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认为有罪的,依法定罪量刑。

所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只是意味着有重大嫌疑,涉嫌犯罪,是不是构成犯罪只能由法院审理后判决。

目前王某文、张某二人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还没有公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害人指认犯罪的重大嫌疑分子、或者有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考虑到王某文、张某被周某明确指认,且的确存在串供可能,有可能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既要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相信更多案件细节,后续会更为明了。

接下来,我们回到这份警方通报。

我们梳理一下目前公安通报及媒体披露的时间线:

2021年7月27日

晚间,王某文、周某、张某等八人聚餐。

21时29分,周某醉酒,张某猥亵周某。

22时51分,王某文和陈某丽送周某至酒店。

22时53分,王某文和陈某丽把周某送进房间休息。

22时58分,陈某丽、王某文间隔15秒先后离开房间。

23时04分,王某文欲打车离开时,接到胡某敏电话告知,周某多次给其打电话说话含糊不清,让王某文去查看周某的情况。

23时08分,王某文取消打车软件订单。

23时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证,经前台电话联系征得周某同意后,办理了周某房间的房卡。

23时23分,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23时33分,王某文网上购买避孕套。

23时43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7月28日

0时,快递员将避孕套送至酒店前台。

0时,王某文打车准备离开,接到同事胡某鹏视频电话告知,周某多次与其联系语焉不详,让王某文查看一下周某情况。

0时13分,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期间连接了视频通话向胡某鹏证实周某已入睡。

0时21分,王某文离开周某房间。

0时24分,王某文进入周某房间取雨伞,

0时26分,王某文离开房间,打车返回酒店休息。

7时14分,周某与张某联系,告知其房间号码。

7时59分,张某敲门进入周某房间(随身携带一盒未开封的避孕套),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9时35分,张某离开周某房间,带走周某内裤,未开封避孕套遗留在房间内。

10时许,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将自己订购的避孕套取走。

上午(具体时间不详,推断应为张某离开后),周某与丈夫通话。

12时34分,周某报警称男同事进入自己房间,要求查监控。

15时15分,公安机关通知王某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7月29日,槐荫区分局将此案立案审查期限延长30日。

8月4日,周某拨打110报警称7月27日晚陪领导吃饭时被张某猥亵。

8月7日,网传消息阿里女员工被侵犯,引起媒体关注

8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看到这样一份公安通告,很多人说没细节,看不明白,可是在法律人眼里这篇公安通报内容已经足够详实了。通报只需要把时间、地点、人物、事情交代清楚就可以了。刑事侦查卷中的内容,在法院判决之前,属于国家秘密,同时还涉及个人隐私,是不可能对外公布的,就算是法院判决生效了,公示的也只是判决书中的内容。公安通报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但绝不会满足大众的好奇心。

那么我们就从这份披露的公安通报中,看看有哪些公安机关一定会重点关注的案件细节。

一、 王某文办理与周某同住房卡是经过酒店前台同周某通过电话确认的,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内容判断周某能否辨识自己行为,是否达到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严重醉酒状态。

二、 王某文第一次离开周某房间,五分钟之内,周某就打电话给胡某敏,胡某敏让王某文上去查看。王某文第二次离开周某房间,十七分钟之内,周某就打电话给另外一位同事胡某鹏,胡某鹏让王某文上楼查看。为何只要王某文一从周某房间离开,周某就打电话给能够联系王某文的同事,为何和前台可以正常通话,和同事就语焉不详。其原因是什么?目的是什么?当时周某能否辨识自己行为,是否达到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严重醉酒状态。

三、 王某文在周某房间内网购了避孕套,其目的无非是意图发生性关系,为何突然中止,中间发生了什么。

四、 周某既然说27日晚间被张某猥亵,为何在28日7时14分,主动联系张某,并告知其房间号码,为张某开门?周某是怎么打的电话,怎么开的门?通话内容是什么?

五、 张某接到周某电话,为何要带着避孕套来到周某房间,哪来的自信?在周某房间内滞留了一个半小时,期间有猥亵行为,走时带走了内裤,周某有无反抗,为什么第一时间报警时没有指控张某强制猥亵。甚至直到8月4日二次报警时,也是指控张某在酒局中强制猥亵,而没有提到这次猥亵。那么这次猥亵怎么定性?

六、 调取王某文与周某通话记录,核实王某文和周某是否存在情人关系。如果张某利用职权引诱周某,周某基于相互利用容忍王某文猥亵,或者双方本就是情人关系,曾多次发生性关系,那么王某文对周某的猥亵行为,也不以强制猥亵论处。

七、 核实王某文28日上午到酒店是否进过周某房间,是否见了张某。王某文没有必要为取回避孕套跑一趟酒店。何况王某文手里有周某房卡,不进房间看一眼醉酒的周某不符合常理。

我们期待着这些疑问的一一解开,并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

而是这些细节关乎着公平正义、罪与非罪,关乎着法律的尊严。

无论王某文、张某是否构成犯罪,这两位都不算什么好东西,看到女人喝多了,心里的罪恶就冒出来了,若真的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