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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除了浪漫,更要守护好自己的爱情和钱包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 王黎 发布时间:2021-08-14 浏览人数:

恋爱期间,特别是七夕节、情人节之际,恋人之间经常会通过微信红包、转账给对方,或赠与珠宝饰品、箱包等,遇到出手阔绰的还有可能赠与车辆、房产等以表达爱意。

但是有的时候,爱情就像龙卷风,来得快速,去得迅猛。分手后又想要回当初赠送的钱财、礼物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那么,恋人之间送出去的钱财和礼物可以要回吗?这个问题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先明确一点,恋爱期间给钱也好,给物也罢,哪怕是买房送车,都是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是否可以要回,我们需从“赠与是否有效”,“有效赠与是否符合条件”两个维度分析。

律师解读

首先,来看赠与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意味着赠与行为如果违反了该条规定就是无效赠与。

举例来说

已婚男张三与婚外异性李四发生婚外情,属于法律上否定、道德上谴责的恋爱关系。如果张三赠与给李四财产,无论数量多寡,都属于单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不仅侵犯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且赠与行为也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是无效赠与。当然往往这需要婚内受害方张三的配偶已起诉,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

但是如果张三将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李四,合同效力如何呢?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张三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赠与应当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张三与李四的婚外情虽然违反了忠诚义务和公序良俗,但三张处分的是个人财产,《民法典》规定个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张三赠与给李四的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张三婚外情严重到重婚的程度,也不能就此直接剥夺张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张三的赠与行为并不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应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两种判法都有,笔者倾向于认同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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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来看赠与是否附条件

区别于一般性质赠与,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比如为准备结婚支付的彩礼,就会被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条件成就时,赠与完成,而未能登记结婚,或者虽然登记结婚了,但是压根就没在一起共同生活过,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因为该赠与行为并非单纯地表达爱慕,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以最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如果双方分手,赠与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了,受赠人继续占有赠与财产就失去法律依据。

那么, 没有结婚,赠与的财产就全部需要返还吗?这要分两种情况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

甲男是一个花花公子,在同乙女恋爱的同时,也与丙女、丁女保持比较亲密的关系。甲男经济基础雄厚,出手阔绰,为讨取女孩欢心,经常送给女朋友们礼物。恋爱期间给乙女购买了宝马一辆,后甲男、乙女分手,甲男要求乙女返还车辆,乙女拒绝。

甲男主张赠与的车辆系已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而从甲乙双方交往的情况来看,无论是主观意思、还是客观行为,都无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那既然赠与已经完成,就无权要求返还了

第二种情况

甲男与乙女恋爱,期间为了追求乙女,表达爱意,经常性的给乙女购买衣服、化妆品,包包等,每到节假日还经常给乙女发少则520元、1314元,多则10000元的微信转账。两人感情稳定后,甲男出资为乙女购买宝马车一辆,并带乙女见了自己父母,相约拍摄婚纱照,后双方分手,甲男要求乙女返还全部转账,返还宝马车,并要求乙女承担度假费用的一半。

在这个案件中,宝马车(也可以是购车款项)应当是予以返还的,该部分可以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毕竟见了家人且拍摄了婚纱照,可以认定双方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都有结婚的打算的。

前期赠与的礼物、金钱,大概率会被认定是为了追求女孩,取得好感,增进感情的赠与,此类赠与属于一般性赠与,具有日常性、即时性,且赠送的礼物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损耗,受赠方可不予返还

司法实践中,如果甲男在前期支付的款项较多,法院会从公平角度出发,根据双方恋爱过程,结合甲男的经济状况支付能力,决定是否需要适当返还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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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何判断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呢?

恋爱期间,往往是多笔的持续性赠与,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哪些是一般性的赠与,哪些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通常是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是否拍摄了婚纱、是否办理过订婚仪式等细节,来判断赠与的财产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一般性赠与。

如果没有这些相对直观的证据,就要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见过彼此家人、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分析赠与财产形式、价值,并结合赠与人经济状况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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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赠与的是一般性的礼物、消费品、特定数额的红包(如1314、520等)、数额不是很大的转账,往往认定是一般性的赠与(无需返还)

如果赠与的是房产、车辆、贵重首饰、或者数额较大的转账等财物时,法院会更为慎重,必要时会加重被赠与人的举证责任,由被赠与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来证明双方的情感状况,赠与时是否明示或者暗示附带结婚的条件。

美好的婚恋关系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的基础之上,受人馈赠本应有度,婚恋本不应成为获取财物的正当途径。馈赠与人者,亦应当慎重对待自己的婚恋和钱财,婚恋幸福的建立和维护绝非金钱可以解决,相互之间的信任以及感情牵绊才是根本。

最后,祝有情人终成眷属,七夕节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