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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影视公司欺诈后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卢飞舟 发布时间:2020-06-05 浏览人数: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北京某有限公司,已经经营了十年,公司以运营带资艺人进行经营,原来是三个香港老板经营,后来两个老板已经撤出了,剩下的小老板不会管理,将自己的好兄弟提拔为老总,实际都是在欺诈艺人,且不按照合同履行,导致公司亏空很大,拖欠员工五个月工资,合约期内的艺人有三百多人,拖欠各种费用将近三千万,一夜之间老板跑路,企业负责人带着销售团队跑到另外一家公司,本人是原来公司的校长,此事已经报案,望关注。

 

家长指出的公司违规违规之处:

1、该公司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6月到期,之后其仍旧陆续进行演出及艺人的签约,公司涉及到的知情员工一起为公司隐瞒并继续哄骗艺人缴费

2、公司名义上经纪人无从业资格证

3、缴费后,公司以各种放假或需要包装为理由让艺人等待演出机会,本人签约2年,合同时间3年参加的演出活动0次。获取报酬0元。

4、公司在无任何形式通知情况下,经纪人于2019年8月大部分离职,本人经纪人于2018年10月日离职,2019年10月25日公司人去楼空。

 

【问题】

1、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的时间?

      2、签订合同后除了服务费用是否支付别的费用?

 

【律师分析】

怀向阳律师指出本案3点关键信息:

一、《艺人合作协议书》中存在诸多违法之处。

甲方没有落款信息、甲方代表人没有授权签字、甲方收据没有署名。故,当事人应当集合其他的有类似情况的当事者,收集统计相关的案件材料,如收费在哪里?有没有进行过培训?收集完这些信息后再去确定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二、本案涉及民事欺诈,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包装费用。

公司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于2019年6月到期,并且公司的经纪人均无从业资格证,公司隐瞒该情况,与艺人签订3年期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上述情况,欺诈艺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使得乙方不能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顾客可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已支付的包装费用。

 

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欺诈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一般是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

三、案子诉赢后,包装费能否退还?

首先要知晓公司的经营状况,从目前来看,公司可能无钱款偿还债务,就可能在判决后要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看公司有没有足额出资、有没有偷逃资金的问题,在内部去进一步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