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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婚前股票基金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高敏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人数:

案情简介

在郭某与冯某离婚一案中,双方对自己名下股票与基金的收益产生了争议。郭某婚前炒股开设一账户,结婚登记时账户市值12万元,婚后郭某一直关注股市行情,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账面市值为365000元;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的基金,因基金净值状况不佳,冯某婚后一直未动基金,即属于“零操作”,离婚时账面市值201000元。双方对各自婚后的收益如何分配意见不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婚前炒股本金21万元,离婚时账面余额为365000元,其投资收益部分155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冯某婚前购买的基金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原封不动,离婚时扣除本金后的21000元属于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冯某的个人财产。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概念的区分,即“投资经营性收益”与“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又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区分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投资是以获得未来收益为目的,投放一定量的货币或实物,以经营某项事业的行为。自然增值即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值的价值量。

在本案中,由于郭某婚前购买的股票,由于婚后不断买进和卖出,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劳动,离婚时的增值收益属于主动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冯某婚前购买的基金,婚后未进行任何操作,其账面收益部分属于被动增值,离婚时认定为自然增值较为适宜。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未进行操作”不包括将婚前购买的股票抛出的行为。将股票变现不属于投资或者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表现形式,不应影响财产的性质,依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在司法实践的很多案件中,虽然股票账户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其中既有一方婚前收入,又有婚后共同财产的投入,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考虑到股市操作的频繁性,如果去跟踪每一笔交易,显然是不现实的。实践中,一般以双方结婚之日作为基准,以当天的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的市值减去该部分后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结论

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应当分割。如果没有进行买进与卖出的操作,离婚时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不作为共同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