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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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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有什么基本原则?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2-19 浏览人数:

  摘要:在生活中,继父母就没有对继子女进行过抚养义务,而且继子女也没有赡养继父母。那这种情况就无法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关系,当然继子女就没有权利享有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那么,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