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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秀波事件看“分手费”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策律师团队高敏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人数:

2019年1月18日晚,自曝与吴秀波有7年感情的女演员陈昱霖的父母通过女儿的微博发公开信求助,表示陈昱霖因被吴秀波指控涉嫌敲诈勒索罪,目前已经被关押。

随后,吴秀波工作室微博立即发布了一则律师声明,要求各大媒体、自媒体以及广大网民谨言慎行,不造谣,不传谣,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1月19日,吴秀波妻子何震亚出面,通过吴秀波工作室发布了声明。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

第一,婚外情分手索要“分手费”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正常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即便婚外情男方自愿对女方予以补偿的赠与行为也属无效。

从大量的司法判例表明,法院的观点是: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为和婚外情达成的补偿协议或给付无效。

2014年已婚的孙某与郭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至2017年,孙某在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向郭某转款合计780980元。

海淀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张某将780980元转账给郭某,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郭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部返还。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维持原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1701号)。

第二,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

以陈昱霖索取分手费为例,若在本案中,吴秀波主动提出给付分手费,或双方一直采取和平协商方式,即使要价过高,但因为并不存在威胁与胁迫,一般也不会认定为敲诈勒索。但若采用威胁或要挟手段,使对方在心理上达到了恐惧的程度,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第三,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其次,敲诈勒索罪属于公诉的刑事案件,量刑非常重。公诉案件的立案与起诉是不以被害人意愿而影响的,即便取得被害人的原谅,也不能随意撤诉,顶多从轻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所以,一旦金额超过了三万,即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检查机关也会起诉至法院进行审理。这就是陈昱霖妈妈着急地说女儿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