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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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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典型问题集锦-第三期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人数:

自网站成立以来,许多咨询者与我们取得了联系,并就遗产继承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本栏目汇编了近期的一些典型问题以及我们的解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问题一:公证遗嘱需要什么手续

公证遗嘱是我国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在所有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效力。

遗嘱人立好遗嘱后或者有订立公证遗嘱的意向时,需要亲自到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办理公证。

申请遗嘱公证时,遗嘱人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遗嘱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并且根据公证人员的要求提交其他材料。

公证人员会进行审查,通过询问遗嘱人,来判断遗嘱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并确定遗嘱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通过审查的,公证处会出具公证书。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问题二:遗产继承要什么手续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怎么继承,首先看继承人之间有没有分歧。

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分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所有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没有争议的;或者虽然没有遗嘱,但是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就可以按照遗嘱内容或协商结果分配遗产。对于无须过户的遗产,可以直接分配或者分割。对于需要过户的遗产,比如房屋、车辆等,需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到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等,办理过户手续。

如果继承人之间有分歧,包括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继承人之间也无法协商一致;或者虽然立有遗嘱,但是继承人不认可遗嘱效力、不愿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的,可以选择诉讼继承,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效力或者依法分割遗产,确定继承份额,再持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转移、过户等。选择诉讼程序的,就不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了。继承人可以在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产交易中心、车管所等办理过户。

问题三:继承人的依据是什么

基于亲缘关系的存在,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除这些人以外,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赠与给其他没有亲缘关系的人,这时接受财产的人叫做受遗赠人。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被认定为继承人:

第一,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此时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但是,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或者为了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或者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会丧失继承权。

问题四: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首先,被继承人的子女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为继承人需为被已故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第二,已故子女需享有继承权。如其生前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恶劣的,会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第三,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四,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管其是否再婚,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问题五:什么情况下公证遗嘱会失效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证遗嘱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最为常见的是,有两份公证遗嘱内容冲突时,先立的遗嘱无效。

第二,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这种情况较为少见,因为公证人员会对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审查。

第三,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比如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立遗嘱时明知有胎儿却未给胎儿保留一定份额的。

第四,由于公证人员的过失导致遗嘱无效的。比如公证时只有一名公证员且无见证人、违反公证程序规定等,均有可能导致公证遗嘱被撤销,给相关受益人造成的损失由公证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