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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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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配偶在婚姻期间有一私生子,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5-28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7月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双方对财产已进行分割。离婚后不久,周某才发现在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人生育一子,现周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

审理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周某的委托后,认真分析此案,给出如下法律意见: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张某在婚姻期间对配偶不忠,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生育一子,导致离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配偶不忠,周某在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所以,周某的请求是正当的,被告应当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于婚姻存续期间做出对配偶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害二人夫妻感情,对周某造成了严重伤害。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若干。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说明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虽然本案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任一种,但根据《婚姻法》的价值取向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来看,周某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合情合理的。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