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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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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称,原告与被告薛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小某。2013年陈某起诉离婚,在处理二人共同财产时,陈某提到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陈某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由原告父母出资,并登记在陈某名下,剩余房款以陈某名义按揭贷款,由原告、被告共同偿还贷款。原告认为该房屋为个人财产,不将其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薛某不认为原告所提房屋为个人财产,涉案房屋虽由原告父母支付首付款且登记在原告个人名下,但后续贷款是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故被告主张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财产,要求对该房产进行依法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4年10月,陈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一套。该房屋首付款由陈某父母出资,剩余购房款以陈某名义按揭贷款,原被告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原告陈某名下。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受了被告薛某的委托,认真分析案情,运用自己多年来的办案经验和丰厚的法学知识,做出如下分析:首先,该套房屋系陈某与薛某婚后购买,并登记在陈某名下,且二人在此共同居住生活,说明购买该套房屋系为解决原被告共同居住问题;其次,购买该套房屋的首付款虽为陈某父母所出,但现尚没有购房交纳首付款人即为所有人之相关规定,既然陈某之父母并非该套房屋的所有人,故陈某父母亦不能将该套房屋赠与陈某本人;第三,原被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说明该房屋应当作为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二百七十万元。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适用于一方父母全资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一方父母仅支付首付款的,不应适用该条款。此外,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形下,仅因产权登记人的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即认定不动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显失公平。因此,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并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