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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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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又离婚,财产如何认定?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7-02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杨某与刘某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6月生有杨小某,婚后两个感情一般,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双方于2012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时,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载明“1、杨小某由杨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用,直至杨小某年满18周岁;2、婚后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房屋归杨某所有;3、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债务;”,办理离婚登记后,两人又迅速复婚,在此期间,离婚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现杨某起诉离婚,并要求法院认定北京市房山区X房屋属于杨某复婚前个人财产。刘某面对已签署且生效的《离婚协议书》百般无奈,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结身份关系为目的签署的,涉及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协议。身份关系一经解除,不可恢复,与身份关系解除紧密联系、互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内容更应严格遵守,不得轻易反悔。据此,涉诉房屋判归杨某所有。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阶段由怀向阳团队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过程】

怀向阳团队律师认为,第一,《离婚协议》至复婚时,尚未履行,双方已自愿终止原协议,一,杨某与刘某第一办理离婚登记与两人复婚时间,虽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协议未实际履行,房屋仍登记在刘某名下,双方甚至未分开生活,两人迅速复婚;二,涉诉房屋一直登记在刘某名下,未变更所有权登记,所以,应视为双方自愿终止先前离婚协议书;三,一审过程中,双方协商,杨小某由刘某抚养,再次离婚与先签协议离婚相比,已对原离婚协议进行重大变更;第二,离婚时,法院认定财产归属时应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都有规定,本案如将涉诉房产判归杨某所有,刘某将面临生活困难。故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基础上,刘某应考虑以往的夫妻感情,给杨某予以适当帮助、照顾。第三,涉诉房屋系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在房屋分割时,应坚持公平原则。

【审理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涉诉房屋由杨某所有,杨某向刘某支付房屋折价款X万元;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复婚是指已离婚的夫妻的男女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对复婚没有详细地规定,对于复婚后又离婚的婚前财产的认定的做法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又有所分歧。

离婚又复婚,如双方复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情况下,第一次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复婚前个人财产。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综合考量离婚到复婚的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有没有完全破裂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等,对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不是儿戏,建议慎重签离婚协议,复婚后最好不要变卖房产和财产,并在复婚前做个财产公证,以保障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