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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胜诉后的执行(下)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5-13 浏览人数:

股东知情权胜诉后的执行(下)

     最后,如果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仍然没有查找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资料,或者查明资料毁损、灭失的,则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处理
    一、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将违法犯罪线索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既能促进公司规范经营管理,又能威慑被执行人,倒逼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首先,可以将会计不规范行为线索移送财政部门监督处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没有制备会计账簿等理由推诿执行的,则可以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线索移送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其次,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财政部门处罚。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对不依法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等行为予以处罚。最后,可以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执行中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终结执行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由于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具有物之交付的特点,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账簿等资料已经毁损、灭失的,则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以参照物之交付执行的规定,以终结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