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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帮助 (下)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人数:

离婚时,哪些情况下,夫妻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帮助 (下)      

摘要:离婚时,一方要求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主张“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予十几万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用于租房居住”。实务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主张离婚经济帮助的请求能获得支持吗?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为何?

 4.对方有负担能力 
       
        《 民法典》关于“经济帮助”的条款,新增给予经济帮助的另一方“应有负担能力”之规定。事实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简称“《 指南三》”,2010年6月22生效)已对被请求方的经济能力之认定作出了裁判指引。
       
        被请求方是否具有负担能力,由谁来举证证明?提出请求的一方,除了需要证明生活困难外,是否还需要证明对方有负担能力?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自己同样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并以此为由拒绝向请求人提供经济帮助,又该如何处理?参考《 指南三》的规定,应当根据现有的证据对被请求人的经济能力作出认定,即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对被请求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仍无法作出认定的,应由被请求人对此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可判决其对请求方进行适当的经济帮助。
       
        也就是说,主张经济帮助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被请求方以自己不具有负担能力、也存在生活困难提出抗辩的,由被请求方对己方生活困难予以举证证明,被请求方不能举证证明的,法院将酌情判令其给予请求方适当的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 三者重点保护的法益各不相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赔偿”,由婚内存在特定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方予以主要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次性金钱救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侧重“补偿”,由一方向投入家务劳动较多而使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的另一方支付补偿,而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离婚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近乎底线的帮助,仅限于帮助一方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且有一定的期限。当事人需要降低对离婚经济帮助的期待。
       
        在近五年的司法实践中,以一定金额予以帮助的个案中,相关金额从几千元、数万元到拾余万元不等。如果有协议约定或在案件审理中双方对经济帮助达成一致,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之前没有协议、之后也未达成一致,法院酌情判决的经济帮助金额总体较低。
       
        本文结合的是过往司法案例,分析了司法实务中的裁判要点。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司法解释亦已废止。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以上细化的司法解释,均基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失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暂时缺乏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细化规定,未来的司法实践是否会有变化、会有怎样的变化?馨泽团队将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