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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下)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人数:

婚内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认定及应对(下)

中文摘要 : 生活中,当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往往有人会为了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在笔者经办的数百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很多都伴随着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另一方提出了较高的举证要求,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定。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司法审判实践,探究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对策略。

三、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预防及应对

  (一)事先预防

  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好的办法便是对家庭财产了如指掌。购置高档物品后要登记造册、留好购物票据等;对家庭大宗财产要进行拍照、列表并留好发票;留意家庭及对方的财产及相关银行账号,以便向法庭提供证据。另外可以从手机银行、炒股APP等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

  共有房产补登夫妻双方姓名。在夫妻没有矛盾时,让对方在不动产产权证书上加自己的姓名。如果对方不同意且夫妻感情存在危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上自己的姓名。如果察觉到对方可能变卖房产,可以对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产提起异议登记,阻止对方过户。

  (二)事后补救

  1.在部分财产已经被对方成功转移后,配偶要及时提起离婚诉讼,对其他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对方继续转移,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制造难题。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隐藏、转移了财产,则一般可以通过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2.通过诉讼方式积极追回夫妻财产。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此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挽回损失。对于一方私自出卖夫妻房产的行为,配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合同无效,追回房产。若房产已被善意第三人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进行变更登记,此时也要及时主张分割卖房款。

  3.如果弱势一方不便立刻提起离婚诉讼,则可以选择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防止对方的进一步侵害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就是俗称的婚内分财,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四、结语

  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由于其多发性及隐蔽性,经常使不掌握家庭财产的弱势一方无法分割到应有的财产,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民法典》生效后,在既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挥霍”情节,即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期待最新的司法判例能够对当事人这类行为给予法律上更多的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