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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律师助理张孟军 发布时间:2021-04-23 浏览人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民法典》婚姻编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案例来源:(2019)京0102民初41814号

廖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某在外与董某共同生活,并通过转账、给付现金、刷信用卡等方式给董某转账70余万,廖某认为张某所处分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处分行为致使自己权益受损,故起诉至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董某返还收受的财物。

裁判结果: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董某转账多笔,且没有证据证明处分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故处分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处分行为侵害了廖某的权益,处分行为无效。据此,董某应当返还收受的财物。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已婚的一方隐瞒有配偶的事实与第三人同居的,所赠与的财物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但第三人仍可以向隐瞒已婚的一方根据同居时间的长度、所受到的影响、是否打胎等索要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