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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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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赠与合同,继承人能撤销吗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高敏 发布时间:2019-07-26 浏览人数:

案情简介:

原告赵甲起诉赵乙、赵丙、赵丁,要求三人配合办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赵甲名下。赵乙、赵丙、赵丁是兄弟三人,赵甲是三人之母陈某的侄子,陈某患病后,与赵甲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陈某将其名下位于东城区的某房屋赠与给赵甲。但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赠与人陈某因病去世,故赵甲起诉赵乙、赵丙、赵丁要求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审理期间,赵乙、赵丙、赵丁提出反诉,因赠与合同未实际履行,要求依法撤销其母亲与赵甲的赠与合同,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继承人陈某与赵甲签订的《赠与合同》。

律师点评: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其中第27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继承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撤销该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怀向阳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原告与赠与人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赵乙、赵丙、赵丁继承。本案《赠与合同》是普通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继承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是,如果赠与合同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