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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策律师团队徐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25 浏览人数: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公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随意地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只有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要满足的条件为(1)公司对员工的岗位有明确的“录用条件”;(2)公司“能够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该录用条件。

那么,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1、约定的试用期期间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

(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 

综上,提前与员工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非常重要。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对于每一岗位规定详尽具体的录用条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包括注意收集和保存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方面的各种证据,以做到在解除合同时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