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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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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6-21 浏览人数: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见到一些家庭中的子女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因此这些子女也就无法对父母过多尽到扶养义务,而抚养父母的重任则更多落在了其他子女身上,在这种情况下,一旦父母去世,留下的遗产应当如何分配呢?

下面以怀向阳团队律师承办过的一案为例来对此问题进行说明。

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案情简介

潘某早年和妻子离婚,独自将一子潘甲和一女潘乙抚养长大。2001年潘乙因车祸截去双腿丧失劳动能力,仅依靠领取政府救济金生活。2003年,潘某瘫痪在床,为了照顾潘某,潘甲将潘某接至家中照顾起居,2008年,潘某因病去世,潘甲与潘乙对于父亲遗产的分割产生争议,潘甲认为自己对父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又和潘某共同生活,应当多分财产。潘乙认为自己生活有特殊困难,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应当多分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遂潘乙提起诉讼,要求多分父亲遗产。

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承办过程

怀向阳团队律师接受原告潘乙委托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认真分析案情,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既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又存在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人,应当如何分配遗产。针对上述问题,团队律师给出如下法律建议: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是指其他继承人没有特别情况的情形下,可以多分。且我国《继承法》在此规定的是“可以”多分,而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多分。如果继承人生活特别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而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生活条件又比较好,对其就不必多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乙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无缺乏劳动能力,需要对其照顾,故认可了团队律师的意见,潘乙应获得份额较多的遗产。

分配遗产时应适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承人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从措辞中可以看出,应当优先照顾生活中有特殊困难且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本案中,潘甲是对被继承人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和与潘某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潘乙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潘乙生活处境较为艰难,应在分配遗产时对其予以照顾,适当多分,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