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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真的有效吗?分居两年,法院会判离婚吗?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7-09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

刘某与熊某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办理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子刘某1出生,后因感情出现问题,迫于无奈,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签订《分居协议书》,约定坐落于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共同存款100余万归熊某所有,孩子刘某1由熊某抚养,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在此之后的7年内,双方一直遵照此份《分居协议》履行。直至一天,熊某向法院起诉要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某称双方双方已分居七年,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且双方已通过《分居协议》对财产和孩子抚养权进行约定,且已经实际履行。

现在社会,夫妻分居的现象屡见不鲜,不管是婚姻出现危机后双方采取的规避手段,还是因工作原因长期异地,迫于生活无奈的分居。因分居引发的法律纠纷也不胜枚举。那么夫妻长期分居到底有什么影响?分居协议真的会有法律效力吗?下面怀向阳团队律师结合上述案例针对这两个问题做如下解释:

分居,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必要条件,但依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完好可能的证据。在举证证明分居状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分居的原因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夫妻双方在不同的城市工作,没有同居;二,分居满两年,是连续计算,不能累计计算;三,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分床居住”、“分房间居住”均不属于分居,。上述案例中,双方确实因感情不和签订《分居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所以,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法院调解不成,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更大。但不能视为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并没有分居两年或多年后,自动离婚的规定。

分居协议,一般情况下,是指夫妻双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就终止夫妻同居义务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在欧美国家普遍都承认分居协议的效力,一些国家会将《分居协议》视为离婚的前置程序,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该协议将夫妻双方的财产、孩子抚养费用等问题一次性解决。而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分居制度,《分居协议》到底属于“离婚协议”还是“婚内财产协议”,在我国并没有定论,一般会根据具体内容约定来判定:如果《分居协议》是以离婚为目的、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要件,出现“离婚”、“感情不和”等字眼,可以根据文义解释有可能被判定为离婚协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

如果《分居协议》不是以离婚为目的、以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要件,是夫妻双方采取分居不离家的方式,应视为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达成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上述案例中,《分居协议》中约定“分居不离婚”、“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仅仅是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独自处理事务的约定,被法院判定为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在《分居协议》中关于“坐落于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共同存款100余万归熊某所有”的约定合法有效,不得擅自变更。

分居不离婚不仅仅是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不能盲目效仿,即便分居,也应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