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86-1119-9290

婚姻家庭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案例 > 正文

刚离婚不久,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会被法院支持吗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李某某与邓某某于2013年X月X日在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X月X日育有一子邓某。2014年X月X日,李某某与邓某某在法院支持下,调解离婚,约定邓某由李某某抚养,邓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双方调解离婚不久,邓某某以李某某对邓某照顾不周、不配合探望等为由,向法院起诉李某某要求变更婚生子邓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将婚生子的抚养权变更由邓某某抚养。判决作出后,李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过程】

父母双方再婚时,均要客观的、现实的考虑到孩子的实际情况和感情,均应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和学习的角度出发,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 

怀向阳律师接收李某某委托后,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案情分析:一,邓某某主张变更抚养权距离双方离婚时间较短,且,在离婚时,邓某某系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二,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条件与离婚时发生明显变化;三,婚生子邓某一直跟随李某某及李某某的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出发,为孩子提供稳定生活成长环境;四,邓某某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李某某在抚养邓某期间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其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在抚养邓某过程中存在经常性的不当行为。

另,怀向阳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从孩子的生活环境、父母的抚养能力等角度搜集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怀向阳律师充分利用自己的办案经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充足的庭前准备,最终给委托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审理结果】

最终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李女士获得了孩子邓某的抚养权。

【律师点评】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候,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邓某主张变更抚养权距离双方离婚时间较短,与离婚时相比,双方的经济状况、抚养条件等均未发生变化,且没有出现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时,为保障子女生活及学习上的相对稳定,一般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