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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有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人数:

  摘要: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那么,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可以增加收养关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预防、减少纠纷,所以收养法对于登记成立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世界各国对于收养行为均采取登记成立的原则。

  《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建立在当事人都满足了《收养法》中规定的条件,其次还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者进行公证手续,否则的话成立的可能仅仅是事实收养,这样的关系下其实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都是有问题的,产生纠纷的时候也有很大可能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