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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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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可起诉分割!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5-30 浏览人数: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团队,是由怀向阳律师牵头组建,十一位婚姻家事律师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专业代理婚前、婚内、离婚、析产继承等各项婚姻家事类法律服务。团队成员平均年龄36岁,平均执业年限10年,团队年均办理案件500件以上。现将团队经办案件改编为通俗易懂的案例,分享给大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简介:

孙某与李某与2004年协议离婚,孙某与李某育有一子孙小某。离婚协议中约定:孙小某由李某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李某所有;孙某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归孙某所有。2014年,李某在作为孙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时,发现孙某现住房是其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孙某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故李某起诉要求判决分割涉案房屋。

承办过程:

团队律师接收李某委托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办案经验,认真分析案情,提出三点法律意见。第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虽有“孙某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归孙某所有”的约定,但房屋的价值远高于汽车,用“等”字涵盖房屋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可以认定在该离婚协议中对该房屋的归属并未作出约定。第二:诉争房屋登记在孙某一人名下,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离婚诉讼结束前知道该房屋的存在,李某在与孙某离婚后离开共同居住的城市,直到2014年索要抚养费时才得知该房屋的存在合情合理。第三:经与开发商核实该房屋是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孙某在离婚时隐匿财产,存在过错,故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且在分割该隐匿的财产时,孙某应当少分或不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离婚时隐匿该房产,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孙某给付李某该房屋总价三分之二的折价款二百四十万元。

律师点评:

    怀向阳律师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孙某的现住房是其在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其主张购买该房屋已经告知李某缺乏证据支持,因此法院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孙某隐匿财产的过错程度对该房产进行了作价分割,判决孙某向李某支付该房屋总价三分之二的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