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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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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人数:

  摘要: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就可以拒绝或者进行上诉。那么,婚姻财产协议无效的内容包括哪些?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2.约定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会对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可以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就可以拒绝或者进行上诉。对于有些无效的协议可以拒绝,包括对于子女不履行抚养的义务、或者是不承担留下的债务,债务时由其进行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