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明确两个概念,国家补偿和国家赔偿。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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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补偿 |
国家赔偿 |
概念 |
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使职权行为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给予的补偿。 |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 |
法律依据 |
多规定在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中 |
《国家赔偿法》 |
性质不同 |
一种例外责任,由法律规定为限。 |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所应有的状态。 |
前提条件 |
合法行使职权 |
非法行使职权 |
责任不同 |
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
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 |
领域不同 |
行政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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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范围 |
国家补偿一般以直接现实的损失为限,而且在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的补偿额往往小于直接损失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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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即前提条件不一样,国家补偿是基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国家赔偿是基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就事论事,本次云南象群北迁过程中,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依法行使公权力,因此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失时,为了体现公平负担的精神,采取的是国家补偿措施。
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村民如何获得国家补偿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可见,我国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具体办法授予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予以制定,这也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野生动物繁衍栖息情况各地有别的国情相符合。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因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因此,就本次云南象群北迁中造成的损失可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来补偿。根据该办法规定笔者总结如下:
村民财产损失可获得补偿的范围:(法律依据:《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一)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换言之,对围观或者挑逗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不属于补偿的范围。
(二)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较大损毁的,即划定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农作物、经济作物不属于补偿范围。因此,村民所受损失需要细致区分,是否在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是否属于农作物或经济林木?
(三)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因此,就云南大象所迁徙之处,并不是所有损失当然得到补偿,需要符合该办法补偿范围才可以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