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186-1119-9290

律师文集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大连“5.22”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人数:

大连“5.22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件基本情况(来源:央视网、人民日报报道)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13时许,刘某被警方抓获。 

截至目前,该案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4人当场死亡,3人被120送医抢救,1人抢救无效死亡,后有3人自行到医院治疗,现伤者情况稳定,正在进一步治疗中。 

侦查认定事实(来源:央视网、人民日报报道)

“5·22”案件发生后,公安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经现场勘查、调查走访、检验鉴定、固定证据等工作,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5月22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生活信心,遂产生报复社会心理。

11时40分许,刘某驾车沿唐山街行驶至五惠路路口时,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法律分析

(以下分析均以官方(央视网、人民日报)报道的案件基本情况、侦查认定事实为前提):

就该事件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诉讼程序三方面来分析

一、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条便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具体而言如下:

首先,明确下犯罪概念。《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就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言:

第一,犯罪主体。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已满16周岁,符合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且经侦查认定事实排除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因此,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不存在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客体。本案中5位死亡,5位受伤的公民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刘某的危害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此处之所以讲明刘某所侵犯的客体系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这是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是因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也就意味着此人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的主观方面。刘某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明知道自己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了这种结果发生,因而造成危害结果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构成故意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刘某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5死5伤的损害结果,该危险驾驶行为和损害结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该损害结果与刘某的危险驾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任何可以阻断该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综上,就刘某的定罪方面,因其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5死5伤的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法律规定,刘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或故意杀人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方面,可以考虑的因素有:

一、案发后依据刘某是否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官方报道中未体现,笔者也不能假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依据有无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情况等。

综合以上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分析后,可以确定刘某以报复社会为目的,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造成5死5伤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刘某的行为社会影响确实恶劣,但是就其量刑环节,是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还是死刑来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不确定的,法院是否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其承担附加刑等,具体情况要看后续刘某是否有无从轻或减轻的情形。(因目前掌握的事实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