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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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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救济制度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律师助理张孟军 发布时间:2021-05-25 浏览人数: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离婚救济制度中的三大制度。顾名思义,上述制度适用于离婚案件中对一方的救济。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沿袭《婚姻法》的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又进行了相关修改。具体表现为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帮助可以是经济帮助、住房帮助或者生活上的帮助等。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想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以北京地区的判决为例),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经济帮助补偿的金额、时间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一方因应另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内容起诉至法院后,应支付一方不能证明自己不具备经济能力继续支付时,法院通常判决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如诉讼离婚,对于经济帮助金法院会结合双方离婚后经济情况、家庭情况等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经济帮助金是对有困难一方最低限度的帮助,在当地维持其基本的生活水平。

序号

案号

裁判要旨

1

(2019)京0106民初39652号

 

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经济帮助金系双方真实意愿表示,合法有效。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方主张其缺乏经济能力履行不能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鉴于双方协议内容系基于中止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经济帮助行为,不属于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2

(2020)京民申2977号

 

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收入状况和换代能力,婚后男方进行高风险投资导致共同财产的损失、女方父母患病家庭负担沉重进行处理。对于深圳商铺判给男方,可能会对女方经济收入的影响,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经济帮助金10万。

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婚姻法》第四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主张赔偿。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赔偿没另一方应当给予赔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对于家务劳动补偿《民法典》进行了重新的定义,肯定了一方在婚姻中较多的家务付出。并且不再要求夫妻双方婚后书面约定实施分别财产制,但同时对于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在案件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认为,对于该家务劳动补偿应当结合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贡献及家庭经济收入情况等综合判定,不能机械认定家庭劳动补偿数额。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遭受的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