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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卢飞舟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人数:

 

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分配被执行人财产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法院对在不同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有不同的财产处置和分配的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 被执行人得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当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案款均是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普通债权中首封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二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 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根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企业法人等不同情况,在处理时所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有所不同。

1.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时,各债权人向首次查封的法院申请了参与分配后,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受偿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存在以下3种情况: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除担保物权等优先权外,同一顺序债权按比例受偿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法院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3)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当事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其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如下:

 一、案款分配、参与分配程序的适用范围

1、本纪要中的案款分配,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分配案款。

本纪要中的参与分配,是指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分配案款。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进行参与分配,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的,相关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或其破产申请未被法院受理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执行规定》第96条中的“歇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一年且未注销的,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一年,或经登记机关许可暂停营业而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不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歇业”。当事人主张企业法人歇业的,由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向登记主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了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的证明或负责清理、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的,不适用《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出具不实的债权债务清理、清算完结证明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可告知债权人依法另行起诉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其主管部门、清算组织或其他负有清算责任的主体承诺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而未实际履行该承诺的,可告知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其他法人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

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或者其中有法律规定的可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位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配案款;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且无法律规定的可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各债权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