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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使用工龄部分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0-06-23 浏览人数:

 

 

《律师帮帮忙》是一档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的法律咨询服务节目,围绕老百姓生活中实际的法律困扰,邀请嘉宾律师从法律角度对案例进行深入浅出的解读,为当事人答疑解惑,让观众轻松地明理知法。怀向阳律师作为常驻嘉宾律师参与了多期节目录制。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案情】

杨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夫妇二人分别于1985年,2017年去世。原由杨某承租的公司职工宿舍,在其去世后,由李某承租。后因拆迁于1997年、1998年期间购买该诉争房屋。拆迁后的回迁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于2014年立了公正遗嘱,遗嘱中称回迁房由三儿子一人继承。现大儿子与二儿子认为回迁房有父亲的份额,他们可以继承属于父亲的遗产。并且购买回迁房时需要交房款,二儿子卖掉了自己的回迁房指标,并用所得的部分款项购买了母亲居住的这套回迁房。因此回迁房本来应该有二儿子的部分。

 

【当事人诉求】

重新分割父母的遗产,继承属于自己的部分。

 

【律师分析】

本案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一、诉争房屋即回迁房是否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去世的配偶的遗产份额?

本案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拆迁后的回迁房,要确认回迁房是否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确认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理论上来说,“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那么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变化的。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中的观点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以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的理由废止了上述【2000】法民字第4号复函,认为使用已去世配偶工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财产份额没有细化。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作出细化规定,其中第6点提到:“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计算参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房屋现值。”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因此,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应由健在一方与已故配偶共同共有。

所以,回归到本案,本案中要确认诉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改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以此来证明诉争房屋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房屋份额,父亲的份额可以由家中子女法定继承,母亲将房屋指定由三儿子继承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老二将自己的房屋指标卖掉,并用所得部分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中是否有二弟的份额?

二儿子将自身的拆迁安置利益让渡给母亲,二人共同购买一套安置房屋,从本意上讲可以考虑二儿子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第一,需要证明当时家里的经济状况差,母亲无力购买。第二,需要证明二儿子将房屋指标转让后,将款项支付给母亲购房。第三,需要证明家庭内部有此合意。想要明确该房屋是否有的份额,需要明确当时老二出资是否与母亲有约定,如果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该回迁房,那么房屋应该是有老二的份额,虽然房屋登记的是母亲一人名下,但实际上应该有老二的份额。母亲立遗嘱将整个回迁房指定由三儿子继承,损害了老二的合法权益。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是共同出资购买回迁房,那么老二的出资可以认定为是借款。老二与母亲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该笔借款应该由母亲的继承人老三来偿还。

三、如果三弟存在虐待母亲的情形,是否会丧失对该房屋的继承权?

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存在严重虐待,被继承人的确可以确认丧失继承权,但此规定仅局限于法定继承中,公证遗嘱一般很难推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存在遗嘱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存在被胁迫、被欺诈的情况),很难证明是不合法的遗嘱。

综上,本案应首先去相关行政机关查询档案,明确当时房改房时是否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如果确认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就可以确认回迁房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的遗产应该由其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可以选择再次起诉,起诉要求分割继承父亲的遗产。对于老二主张的房款,应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房款当时交给母亲用于购买回迁房了,才能够主张是与母亲共同购买回迁房或者主张是该笔款项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