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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分别是什么?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9-08-14 浏览人数:

收养是社会上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且古已有之。公民通过领养他人的子女,并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从而形成拟制的亲子关系,作为社会家庭组成的重要的补充,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收养是为了亲子双方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安排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主要考虑,兼顾收养者的利益。

作为民事法律行为之一的收养行为,一般都具有两个方面的条件,即实质的收养条件和形式的收养条件。

1、收养的实质条件

我国的实质条件是分为三个方面的,对涉及收养行为的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都作出了规定。

对于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2)不满14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不满14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对于收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2)收养人无子女;(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包括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收养人有保证被收养人成长的物质条件两个方面;(4)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合收养的疾病,即没有影响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同时收养;(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对于送养人,应当是:

(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该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2)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3)在配偶一方死亡后,死亡方的父母要求优先行使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生存方不能将该未成年人送养。(4)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差应当在40周岁以上。(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收养由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6)继父母对于继子女的收养,只要取得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协商一致,且征得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对于年满10周岁的继子女还需征得其本人同意。不需要受到收养法关于“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等条件的限制。

2、收养的形式条件

收养的形式条件即收养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收养行为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收养程序。在我国,成立收养的法定必经程序是收养登记,而收养公证是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程序,是对收养登记的补充。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