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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为何物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策律师团队徐远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03 浏览人数:

“夫妻忠诚协议”为何物

“夫妻忠诚协议”常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签订的,因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过错方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实践中,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是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挑战的现实写照和缩影,另一方面也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为维护婚姻稳定、自身利益的无奈之举和大胆尝试。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对夫妻忠诚协议这类契约的效力判断也都没有明确标准。

本律师认为以下情况可以直接认定协议无效:

1. 危害家庭关系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2. 侵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无效。

3. 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同时,我们认为,从私法自治的角度,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一个合意,如果协议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是有效的,同时该协议也可以作为法院判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一个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