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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到底和结婚差在了哪里?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8-06 浏览人数:

摘要: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日益多元化,整个社会环境也更加开放包容。对于同居或恋爱试婚也见为人所接受。那么同居和登记结婚到底有什么区别?同居到底有什么风险?

1、解除同居关系,可以主张“青春损失费”或“分手费”吗

现在生活,恋爱同居是一种普遍现象,而“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所以也没有关于青春损失费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通常以青春损失费用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诉讼请求。一是,根据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青春认为并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是不能用金钱衡量。二是,同居是男女双方是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相互之间并不负有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建议女性朋友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2、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终止同居关系。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解除同居关系,你连说不的能力都没有,毕竟我国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当然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不一样!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办理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而事实婚姻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其为夫妻;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开始同居;四是未办结婚登记。所以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4、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自己所有,没有权利分割对方的财产。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这显然不同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分割原则“以共有为原则,个人所有为例外”。

5、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6、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因为继承权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产生,非婚同居恰恰没有身份关系约束。

因同居关系引发的纠纷很多,尤其是因同居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在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不想让承诺成为过往云烟,建议您慎重考虑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