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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法律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盈科婚姻继承团队 作者:怀向阳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人数:

近日,许多读者、客户咨询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法律问题,现一并解答。

1、协议离婚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双方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男方提出分手,女方可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答: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即自愿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方要求分手,另一方无权主张“青春损失费”。即使已经领取结婚证,法律也不支持“青春损失费”。当然,夫妻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离婚案件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3、夫妻一方婚前借另一方人民币20000元,现双方协议离婚,持借条的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归还借款?

答:夫妻之间可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结婚并不是债发生混同的原因。只要债权人能够证实债务人婚前个人借款,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债权。

4、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以丈夫名义存款,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妻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在婚后以丈夫名义存款,如无赠与协议、特别约定,应当还是妻子的个人财产。当然,一旦发生争议,举证非常关键,必须举证证实以对方的名义进行的存款是个人的婚前财产,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

答:可以。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借贷。婚姻法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条的形式也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

6、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部负担是否允许?

答:可以。

7、离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经过一定期限再复婚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没有法律效力。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婚姻自由也事关人权。任何人不能用合同或协议等形式来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不能强制另一方结婚、离婚、复婚。

8、如何区分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

答: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婚姻。事实婚姻的存在时间界点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此日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以同居关系论。

9、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答: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生活中,时有因关系紧张而欲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事例,有的甚至闹得到公证机关要求进行公证,而公证机关对于非法的行为是拒绝公证的。

10、父母以协议的形式免除了女儿的赡养义务,现父母因儿子无力赡养,能否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答:可以。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征得其他赡养人同意而免除某一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的协议应是有效的,但如果被赡养人提出不再免除赡养义务时,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则不再发生效力,被免除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在被赡养人要求恢复义务时重新承担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一种具有长期、持续性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权债务的一次性义务的特点。赡养权利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当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被免除后,被赡养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恢复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